外遇、家暴、拋家棄子:這場 30 年的婚姻,為什麼法院不准他離?
故事的開端:從模範家庭到裂痕滿佈
上訴人(先生)和被上訴人(太太)結婚將近 30 年,養育了三個孩子 。在先生眼中,這段婚姻是個負擔,他控訴太太揮霍無度、性格傲慢,還對他施加「冷暴力」,甚至在欠債時拒絕溝通,只會把錢挪作私用 。
到了 108 年,先生覺得日子過不下去了,他主張兩人已經分居多年,感情早就沒了,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,並要求分走太太名下的剩餘財產約1265 萬元 。
另一種版本:被拆穿的謊言與外遇
然而,太太在法庭上說出了完全不同的故事。她拿出數據證明,先生給的生活費都花在孩子教育和家庭開銷上,甚至在先生停止支付家用後,她還賣房、解約保單來支撐孩子的生活 。
最關鍵的轉折在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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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遇與分居:先生從 98 年起就與一名第三人有不正當關係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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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暴力:先生曾威脅要追殺太太,法院甚至因此核發過保護令 。
- 拋家棄子:先生在 108 年被發現外遇後,不但沒有悔意,反而直接搬去跟外遇對象同居,並停止支付家用 。
法律的關鍵:誰才是「罪魁禍首」?
在台灣民法中,如果婚姻出現重大破綻,「責任較大」的一方是不能主動要求離婚的(除非對方也有錯,或雙方責任相當) 。
法院審理後認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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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一的錯在先生:婚姻破裂完全是因為先生外遇、家暴且無正當理由離家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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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太仍想維持家:太太表示她參與了婚姻諮商,也希望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,並非單純為了報復才不離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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憲法的保障:雖然憲法保障「婚姻自由」(包括想離婚的權利),但為了保護無責任的一方(太太)和孩子的利益,不能讓犯錯的人想走就走,否則對太太太不公平 。
判決結果:想走,沒那麼容易
最高法院最終裁定:先生上訴駁回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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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離婚:因為先生是唯一有錯的人,法律不允許他藉由離婚來擺脫責任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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拿不到錢:既然離婚不成功,自然也沒辦法分財產(系爭差額)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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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要付錢:法院命令先生必須補償太太過去代墊的扶養費 165 萬元,且未來每個月要支付孩子 5 萬元的扶養費 。
法律小知識
這則判決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則:「有責配偶限制離婚」。
雖然現代法律趨向於不再強迫沒感情的人在一起,但如果准許一個「外遇、家暴又棄家」的人隨意離婚,可能會讓弱勢的另一方在經濟與情感上陷入絕境。因此,在法律修正前,法院依然會嚴格把關,確保離婚不會變成長期付出者的噩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