說好的「虧損就買回」:投資沒保證,但合約可以有保證嗎?

如果你投資了一間公司,結果公司虧損了,老闆當初承諾「虧錢我就原價買回你的股份」,這句話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數?這起案件,就在爭論這份「保證書」到底保的是誰的利益。

 

一、 故事的背後:一場有條件的退路

阿東與阿開當年看好OO公司的發展,在民國 107 年分別投入了 270 萬元與 30 萬元 。當時,公司的靈魂人物——阿登為了讓投資人安心,在公司的一份「合作協議書」中特別寫下第 8 點:如果公司經營滿 3 年還是虧損,只要董事會同意,他願意用原本的 300 萬元把股份買回來

這條款就像是一份「保本險」,讓阿東與阿開放心地把錢匯入了帳戶 。

 

二、 夢碎後的法律大戰

轉眼 3 年過去,OO公司真的虧損了,董事會也開會通過要阿登履行諾言購回股份 。沒想到,阿登卻拒絕付錢,他的理由很多:

 

  1. 「你又不是簽約的人」:他說這份協議是公司跟他簽的,阿東與阿開只是「第三人」,沒權力直接找他討債 。
     
  2. 「這場火燒掉了一切」:他還主張公司工廠失火,股份已經變廢紙了,現在要他原價買回太不公平,應該要減價 。
     

三、 法律的爭議點:什麼是「第三人利益契約」?

這場官司打到高等法院時,法官原本認同老闆的說法 。法官認為:既然合約是公司跟老闆簽的,公司自己都沒有權利叫老闆付錢(因為錢是給阿東與阿開),那阿東與阿開憑什麼直接跳出來討錢?因此判阿東與阿開敗訴 。

 

但到了最高法院,風向大轉彎!

最高法院的法官提出了不同的見解:

  • 法律是用來保障契約目的的:所謂「第三人利益契約」(民法第 269 條),重點在於簽約的兩個人(公司與老闆)是不是想要讓「第三人」(阿東與阿開)直接獲得好處 。
     
  • 投資人的保障才是核心:阿東與阿開主張他跟老闆根本不熟,是因為這份「買回條款」才願意投資 。如果這份條款真的是為了招募投資、確保投資人的利益,那麼阿東與阿開就應該擁有直接向老闆要錢的權利 。
     

四、 最終結局:發回重審

最高法院認為,原審法院不能只因為「公司沒拿到債權」就說阿東與阿開不能討錢 。老闆當初為了找人投資,白紙黑字寫下的承諾,不能在虧損發生後就翻臉不認帳 。

因此,最高法院做出判決:廢棄原判決,發回二審法院重新審理

 


 

法律小筆記:

在法律的世界裡,有時候你雖然不是合約上的「甲方」或「乙方」,但如果這份合約打從一開始就是為了你的利益而訂立(例如人壽保險受益人或本案的投資保障),法律依然會賦予你直接爭取權利的寶劍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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